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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7章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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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地警方破获一起跨省拐卖儿童案,解救3名被拐幼儿,但案件背后暴露的“买方市场”

问题,再次将这一议题推至风口浪尖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,收买被拐卖儿童构成犯罪,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,若存在虐待、阻碍解救等情节,刑期可升至七年。

然而,现实中部分买方因“收养动机”

或“不知情”

等理由,试图逃避法律制裁。

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,收买被拐卖的儿童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若存在虐待儿童、阻碍解救等情节,刑期可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。

这一条款明确将收买行为纳入犯罪范畴,体现了国家对儿童权益的保护。

然而,法律对“情节较轻”

的界定缺乏细则。

例如,某地法院审理的李某收买男婴案中,被告人以“帮助收养”

为由,最终因“未虐待儿童”

获刑一年六个月。

法官虽在判决书中指出“收买行为刺激拐卖市场”

,但量刑仍显宽松,反映出法律对“情节较轻”

的认定存在主观性。

拐卖儿童罪的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死刑。

相比之下,收买行为的最高刑期仅为七年,导致部分买方认为“风险低、收益高”

,进一步刺激市场需求。

案例一?:某地法院审理的拐卖儿童案中,被告人李某收买一名男婴,最终因“为虐待儿童”

获刑一年六个月。

法官虽强调“收买即犯罪”

,但量刑仍显宽松,未能形成有效威慑。

案例二?:某地警方破获的跨省拐卖案中,3名被拐幼儿被解救,但买方仅被处以罚款,未追究刑事责任。

该案暴露出部分基层执法者对“收买即犯罪”

的认知不足。

现实中,部分案件仅追究拐卖者,未深挖买方背后的利益网络。

例如,某地警方破获的拐卖案中,买方通过“合法收养”

渠道洗白身份,最终未被追责。

这种“重拐卖、轻收买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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