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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4章 暴力取证
在人类文明构建的法治大厦中,证据是支撑司法公正的基石。
然而,当取证手段滑向暴力的深渊,法治的光辉便被蒙上阴影。
暴力取证,这一违背法律与伦理的恶行,不仅扭曲了司法程序,更侵蚀着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仰。
暴力取证,指执法或司法人员通过殴打、威胁、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,强迫嫌疑人或证人作出虚假供述或证言的行为。
其本质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践踏,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,使司法沦为权力的附庸。
从法律层面看,暴力取证直接违反《刑事诉讼法》关于“严禁刑讯逼供”
的规定,构成非法取证行为。
从伦理层面看,它违背了“尊重人格尊严”
的基本道德准则,将人异化为获取证据的工具。
这种双重越界,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,更消解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任。
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,刑讯逼供曾是合法手段。
《唐律疏议》明确规定:“诸讯囚诘酷,捶讯者,杖六十。”
但实际操作中,刑讯滥用屡禁不止。
明清时期,刑讯工具如“夹棍”
“拶指”
等,成为司法暴力的象征。
这种历史遗毒,在部分司法人员心中埋下了“暴力取证是常态”
的认知偏差。
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。
但部分执法人员仍受“有罪推定”
思维影响,认为“嫌疑人不认罪就是狡辩”
,进而通过暴力手段突破口供。
这种思维定式,暴露出法治转型中传统司法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。
肉体暴力?:如“躲猫猫事件”
中,嫌疑人李荞明在审讯期间被殴打致死,尸体伤痕显示其生前遭受严重暴力。
精神暴力?:通过长时间剥夺睡眠、强光照射、噪音干扰等手段,迫使嫌疑人崩溃。
如“呼格吉勒图案”
中,嫌疑人被连续审讯数日,最终作出虚假供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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